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2163号原告程相民,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原告吴啟新,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原告黄立金,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委托代理人刘东升,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有律师。被告成武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伯乐街东段路北。组织机构代码:16903485-5。法定代表人宋聚怀,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庆豪,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爱国,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单县。
原告程相民、吴啟新、黄立金诉被告成武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爱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成武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相民、吴啟新、黄立金申请撤回对被告成武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相民、吴啟新、黄立金撤回对被告成武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丁继华
审 判 员 朱经文
人民陪审员 程进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