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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民初字第216号

唐崇与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当事人
唐崇,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1民初字第216号原告唐崇,男,1980年3月6日出生。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集贤县腰屯乡兴久村。法定代表人于跃明,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龙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6)黑0521民初字第210号]、原告邓汇斌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6)黑0521民初字第211号]、原告孙长有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6)黑0521民初字第212号]、原告廖吉祥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6)黑0521民初字第213号]、原告张福春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6)黑0521民初字第214号]、原告唐崇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6)黑0521民初字第216号]、原告王洪军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6)黑0521民初字第217号]、原告王永成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6)黑0521民初字第219号]、原告娄登奎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6)黑0521民初字第220号]、原告李云清、邵胜辉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6)黑0521民初字第221号]等10件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件中,因诸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相同,且为同一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上述案件合并审理,案号为(2016)黑0521民初字第210号。

审 判 长  高 峰

人民陪审员  张庆杰

人民陪审员  滕曼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关云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