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1民初字第216号原告唐崇,男,1980年3月6日出生。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集贤县腰屯乡兴久村。法定代表人于跃明,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龙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6)黑0521民初字第210号]、原告邓汇斌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6)黑0521民初字第211号]、原告孙长有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6)黑0521民初字第212号]、原告廖吉祥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6)黑0521民初字第213号]、原告张福春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6)黑0521民初字第214号]、原告唐崇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6)黑0521民初字第216号]、原告王洪军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6)黑0521民初字第217号]、原告王永成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6)黑0521民初字第219号]、原告娄登奎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6)黑0521民初字第220号]、原告李云清、邵胜辉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6)黑0521民初字第221号]等10件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件中,因诸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相同,且为同一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上述案件合并审理,案号为(2016)黑0521民初字第210号。
审 判 长 高 峰
人民陪审员 张庆杰
人民陪审员 滕曼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关云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