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11477号

韩旺与天津中新名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旺,天津中新名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477号原告韩旺。委托代理人黄金松,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中新名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老城厢新隆轩12-2号。法定代表人郑思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征,天津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玲玲,天津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旺与被告天津中新名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担负。

代理

审判员  刘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