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1525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律师。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车小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尧小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