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中法执字第42-3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州三惠木塑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州金纳卫浴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州港源塑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州港源电动车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朱卫峰,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何正兴,男,1959年6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2014)德众信执字第15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义务,现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德州三惠木塑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为G0××32、G0××31、G001730)和在建房产、土地使用权三宗(平国用(2010)字第3、4、5号)。
二、依法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何正兴所有的房产共16处(证号:05976和S001425至S001439共16处)、土地使用权两宗(平国用(2005)字第448、449号)。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3月11日至2019年3月10日止。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转让、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战军
审判员 韩金明
审判员 张志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