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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中法执字第42-3号

德州市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三惠木塑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德州市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三惠木塑科技有限公司,德州金纳卫浴有限公司,德州港源塑业有限公司,德州港源电动车有限公司,朱卫峰,何正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中法执字第42-3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州三惠木塑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州金纳卫浴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州港源塑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州港源电动车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朱卫峰,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何正兴,男,1959年6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2014)德众信执字第15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义务,现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德州三惠木塑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为G0××32、G0××31、G001730)和在建房产、土地使用权三宗(平国用(2010)字第3、4、5号)。

二、依法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何正兴所有的房产共16处(证号:05976和S001425至S001439共16处)、土地使用权两宗(平国用(2005)字第448、449号)。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3月11日至2019年3月10日止。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转让、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战军

审判员  韩金明

审判员  张志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