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3执20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丰瑞达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桂荣,经理。被执行人张兴坤,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勇,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林胜,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市丰瑞达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兴坤、张勇、赵林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张兴坤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张兴坤不能作为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丰瑞达物资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小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