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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民终128号

丁少杰、袁丽与陈志伟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少杰,袁丽,陈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少杰,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丽,女,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苟志科,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伟,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申边疆,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丁少杰、袁丽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少杰及其与袁丽的委托代理人苟志科、被上诉人陈志伟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边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017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还上诉人丁少杰、袁丽。

审 判 长  冯晓彬

审 判 员  刘彩虹

代理

审判员  武 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