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少杰,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丽,女,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苟志科,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伟,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申边疆,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丁少杰、袁丽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少杰及其与袁丽的委托代理人苟志科、被上诉人陈志伟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边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017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还上诉人丁少杰、袁丽。
审 判 长 冯晓彬
审 判 员 刘彩虹
代理
审判员 武 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