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终14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心瑞,农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8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农民。曾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12月14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辩护人张树立,江苏广得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杜心瑞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9日做出(2015)南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杜心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怡中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张树立、上诉人杜心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3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在灌南县张店镇老沟村9组与被告人杜心瑞有争议的土地上刨地时,遭被告人杜心瑞阻止继而发生争执缠打。在相互缠打过程中,被告人杜心瑞致张某左侧第四、五、六、七和右侧第四、五、六等七根肋骨骨折;被告人张某致杜心瑞鼻骨左、右支骨折。后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杜心瑞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审被告人张某、杜心瑞的供述,并有证人沈某的证言,发破案以及抓获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心瑞、张某因土地归属争议发生互殴,分别致对方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杜心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心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本案是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心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上诉人杜心瑞上诉称:原审量刑过重。
上诉人张某上诉称:未致伤杜心瑞鼻子。上诉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恰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某、杜心瑞因土地纠纷,双方家庭多次发生冲突。2015年3月19日18时许,张某在位于江苏省灌南县张店镇老沟村9组发生争议的土地上刨地时,与杜心瑞发生争执,并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杜心瑞致张某左侧第四、五、六、七和右侧第四、五、六等七根肋骨骨折;张某致杜心瑞鼻骨左、右支骨折。后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杜心瑞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灌)公(法)鉴(法临)字(2015)292、29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上诉人张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上诉人杜心瑞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证实张某和杜心瑞打架的过程。3、江苏省灌南县张店镇医院住院病历,证实上诉人杜心瑞入院治疗情况。4、未出庭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5年3月19日,其检查杜心瑞疑似鼻骨骨折。5、未出庭证人沈某证言,2015年3月19日18时许,其看到张某用拳头打杜心瑞面部,杜心瑞用拳头打张某。后杜心瑞用拳头打跪在地上的张某的头,用膝盖顶张某的身体。6、上诉人杜心瑞的供述,主要内容为:我们两家因为这块地发生过很多矛盾。2015年3月19日18时许,因张某刨地,两人厮打在一起。张某用锄头顶我胸口,用拳头朝我脸上打了两三拳。我用手抓张某的头发,用膝盖顶张某两侧肋骨几下。后感觉鼻子疼,就去医院就诊。7、上诉人张某的供述,主要内容为:2015年3月19日18时许,我在门口刨土,杜心瑞过来要夺我的锄头,我用拳头打杜心瑞脸上三四下。杜心瑞用膝盖顶我头部和身上几下。8、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张某、杜心瑞的自然情况。9、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实上诉人张某、杜心瑞的前科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均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杜心瑞互相殴打,故意伤害对方身体,致对方轻伤,二上诉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杜心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杜心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张某提出其未打伤杜心瑞鼻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及评议,案发现场视频清晰显示了张某拳击杜心瑞面部的过程,且杜心瑞的供述、证人陈某及住院病历等证实了上诉人杜心瑞鼻子受伤的事实,鉴定意见证实杜心瑞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上述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张某致伤杜心瑞的事实。故张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上诉人杜心瑞提出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驰
代理
审判员 张淑媛
代理
审判员 马卫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泗梅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