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550号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对原告艾体华、艾国、艾清、艾辰诉被告王斐、沛县金地亚飞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322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原民事判决书第一页正数第四行“原告艾体华(孙庆娥之子),男,1952年12月13日生,”补正为“原告艾体华(孙庆娥之夫),男,1952年12月13日生,”。
代理
审判员 李恋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