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1民初42号原告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法定代表人邢小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国良,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法定代表人苗青远。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0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5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2152元,由原告辽宁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雨
代理
审判员 王 慧
人民陪审员 张思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