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112号
原告:魏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祝世伦,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2月26日上午9时在曹县闫店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魏某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兴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忠德 微信公众号“”
魏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112号
原告:魏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祝世伦,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2月26日上午9时在曹县闫店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魏某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兴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忠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