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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112号

魏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魏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112号

原告:魏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祝世伦,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2月26日上午9时在曹县闫店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魏某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兴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忠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