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住巴彦县。被执行人徐某某,住巴彦县。本院依据(2013)巴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的张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徐某某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巴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执行员 唐林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