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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执5号

张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住巴彦县。被执行人徐某某,住巴彦县。本院依据(2013)巴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的张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徐某某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巴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执行员  唐林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