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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终236号

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滨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2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石玮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明凯,男,该公司法务部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滨,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上诉人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车言江

审 判 员  赵平洋

代理

审判员  何菊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