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2民初223号原告严某。被告黄某。
原告严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严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覃渊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记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