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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2民初223号

严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5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严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2民初223号原告严某。被告黄某。

原告严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严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覃渊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记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