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93-1号申请人宁陵县逻岗镇北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陵县。
负责人:房新建。被执行人房新才,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陵县。被执行人房新军,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陵县。被执行人房新余,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陵县。被执行人房新清,男,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陵县。被执行人房新印,男,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陵县。被执行人房传福,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陵县。申请人宁陵县逻岗镇北刘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房新才、房新军、房新余、房新清、房新印、房传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案件复杂,已进入再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执字第447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峰
审判员 潘 勇
审判员 吕新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保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