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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12执恢10号

李金连与赵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金连,赵丽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12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李金连,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生,住临桂县五通镇仁和村委会东板村。被执行人赵丽娜,女,汉族,1980年8月4日生,住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号**栋*单元***室。申请执行人李金连依据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赵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9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提取了被执行人赵丽娜在桂林市公安局的每月工资收入,直至划足69935元,本院从中扣收执行费935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项69000元并自愿放弃利息部分,同时书面要求本院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金连申请的执行事项,被执行人赵丽娜已全部履行完毕,并书面要求本案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创福

审 判 员  彭苏平

代理

审判员  何利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