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周XX。被执行人田XX。被执行人王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XX与被执行人田XX、王X夫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周XX与被执行人王X于2016年2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周XX同意被执行人王X从2016年3月份起用其每月工资收入1000.00偿还给付周XX执行标的款本息和案件诉讼费人民币112000.00元,直到偿还给付完上述执行标的款人民币112000.00元为止。剩余执行标的款6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周XX表示自愿放弃。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款112650.00元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6)辽1224民初6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拒不按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此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子明
审判员 胡金生
审判员 张福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