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财保74号申请人杜继民。被申请人李勇。
申请人杜继民因与被申请人李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鲁JXXX**号轿车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5万元。申请人自愿以自有的新房权证新字第XXX**号房产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鲁JXXX**号轿车予以查封、扣押,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
二、对申请人的新房权证新字第XXX**号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光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郎贝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