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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温民初字第197号

郑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4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温民初字第197号原告郑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

审判员  张龙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