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温民初字第197号原告郑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
审判员 张龙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赛 来源:百度“”
郑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温民初字第197号原告郑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
审判员 张龙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