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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1民初172号

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雨、张延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雨,张延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172号原告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60643XXXX,住所地黑龙江省望奎县望奎镇中央大街414号。法定代表人曹艳学,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崔贺超,住望奎县。被告孙雨,住望奎县。被告张延军,住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雨、张延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柏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桂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