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172号原告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60643XXXX,住所地黑龙江省望奎县望奎镇中央大街414号。法定代表人曹艳学,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崔贺超,住望奎县。被告孙雨,住望奎县。被告张延军,住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雨、张延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柏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桂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