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5民初91号原告郑某。被告梁某甲。被告梁某乙。被告梁某丙。被告梁某丁。被告梁某戊。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诉被告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就赡养费问题达成协议,原告郑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 徐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呙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