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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5民初91号

郑某与梁某甲、梁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郑某,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5民初91号原告郑某。被告梁某甲。被告梁某乙。被告梁某丙。被告梁某丁。被告梁某戊。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诉被告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就赡养费问题达成协议,原告郑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  徐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呙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