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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民初267号

吕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吕某,叶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1民初267号

原告:吕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代理人:吴继正,歙县深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程家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富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