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特5号申请人李春霞,女。申请人保定时代隆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成,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李春霞、保定时代隆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下称隆福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由
代理
审判员魏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二申请人之间的合同纠纷,经涞源县城区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6年2月3日达成如下协议:
一、隆福公司将出售给李春霞又返租的位于某层“某货区”某号商位(16.65㎡),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016年2月25日前交付李春霞,李春霞即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李春霞自行决定出租,隆福公司不得干预;
二、隆福公司所出售给李春霞位于某层“某货区”某号商位(16.65㎡),于2016年3月5日前由隆福公司提供办理产权证所需的相关证件及手续,协助李春霞办理该产权转移登记过户手续,转移登记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各自承担。涞源县城区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于当日作出《人民调解协议书》。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年2月3日,申请人李春霞与保定时代隆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达成的、由涞源县城区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免收。
代理
审判员 魏 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合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