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30民特5号

李春霞、保定时代隆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5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特5号申请人李春霞,女。申请人保定时代隆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成,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李春霞、保定时代隆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下称隆福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由

代理

审判员魏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二申请人之间的合同纠纷,经涞源县城区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6年2月3日达成如下协议:

一、隆福公司将出售给李春霞又返租的位于某层“某货区”某号商位(16.65㎡),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016年2月25日前交付李春霞,李春霞即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李春霞自行决定出租,隆福公司不得干预;

二、隆福公司所出售给李春霞位于某层“某货区”某号商位(16.65㎡),于2016年3月5日前由隆福公司提供办理产权证所需的相关证件及手续,协助李春霞办理该产权转移登记过户手续,转移登记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各自承担。涞源县城区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于当日作出《人民调解协议书》。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年2月3日,申请人李春霞与保定时代隆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达成的、由涞源县城区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免收。

代理

审判员 魏 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合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