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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572号

王玉芬与林玉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玉芬,林玉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572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芬

被执行人:林玉豹申请执行人王玉芬与被执行人林玉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4)寿侯民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玉芬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寿侯民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张树立执行员  郭 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 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