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4406号原告商丘市睢阳区恒益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京陇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负责人:于存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纪德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芳卫,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伟,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商丘市睢阳区恒益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京陇分公司诉被告王世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睢阳区恒益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京陇分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商丘市睢阳区恒益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京陇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耿伟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