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232号

李某某诉朱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232号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朱某某,又名朱某某,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朱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2月26日原告李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刑军

代理

审判员  黄艳萍

人民陪审员  张韵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尚 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