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232号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朱某某,又名朱某某,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朱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2月26日原告李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刑军
代理
审判员 黄艳萍
人民陪审员 张韵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尚 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