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6民初309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被告范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范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2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3月8日在宁县平子镇人民政府进行结婚登记,2011年8月15生育儿子范某甲。原被告婚姻基础差,二人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被告不务正业,以赌为生,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称要与原告离婚。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抚养权及家庭共同财产由法院依法法判处。
被告范某某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家庭条件不是很差,希望原告放弃离婚念头,继续和被告共同生活,好好抚养孩子。被告没有以赌为业,只是偶尔玩玩,而且玩的也不大。2015年10月,原被告发生争吵后,原告去了银川。被告花了1400元才把原告叫回来。2016年1月,原被告又发生纠纷,原告去了娘家,被告和亲属多次劝叫,原告不但不愿意回家,反而每次骂人。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2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3月8日在宁县平子镇人民政府进行结婚登记,2011年8月15日生育儿子范某甲。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6年1月24日,双方因清扫院落积雪发生争吵厮打,原告前往娘家,后经被告及亲属告多次劝叫,原告拒绝回家,双方分居。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身份证复印、被告给原告书写的保证书、伤情照片在卷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生有一子。在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发生过争吵厮打,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为家庭稳定和孩子健康成长多做考虑,完全能够和好夫妻关系,原告起诉离婚的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杨某某与范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卞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