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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初1278号

何福香与上海臻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周志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福香,上海臻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周志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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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1278号原告何福香,男,196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广西省。被告上海臻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志平,经理。被告周志平,男,1969年9月4日生,住江苏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福香诉被告上海臻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周志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施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