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1010号
原告:王涛,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10月24日,住仪陇县新政镇金凤庵村四组5号,身份证号码512927197010249399。
被告:罗琳,女,汉族,出生于1974年1月14日,住仪陇县新政镇金凤庵村四组5号,身份证号,512927197401142687。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诉被告罗琳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调解,原告王涛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涛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王涛负担。
审判员 余媛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翠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