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1民初10号原告马生鹏,男,汉族,1965年6月生。被告陈文孝,男,汉族,1952年4月8日生。被告申玉花,女,汉族,1954年8月14日生。被告陈新忠,男,汉族,1975年6月2日生。被告祝金兰,女,汉族,1974年10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鲍呈江、任问存,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生鹏与被告陈文孝、申玉花、陈新忠、祝金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生鹏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生鹏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生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马生鹏负担。
审判员 苏 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美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