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陈爱好。申请执行人朱会欣。申请执行人陈康。申请执行人陈泽康。申请执行人陈爱桥。申请执行人陈贤。申请执行人安占民。申请执行人陈军子。申请执行人陈进满。申请执行人陈耀辉。申请执行人王孟肖。被执行人杨果昌。被执行人陈建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爱好、朱会欣、陈康、陈泽康、陈爱桥、陈贤、安占民、陈军子、陈进满、陈耀辉、王孟肖、与被执行人杨果昌、陈建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果昌、陈建科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王晓丽
审判员 杨亚飞
审判员 李 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会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