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04刑初77号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4刑初77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5年12月30日、2016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苏H×××××号宗申牌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淮安市淮阴区棉花庄境内兴支路与繁荣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对被告人陈某进行血醇检验,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未到庭证人杨某等人证言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陈某驾驶的车辆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被告人陈某驾驶证复印件,血醇检验鉴定报告,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

审判员  王丽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