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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78号

明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司贵松、钟曹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明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贵松,钟曹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78号

申请执行人:明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

法定代表人:石维平,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红军,明光市桥头镇党委委员。

被执行人:司贵松,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钟曹兰,女,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申请执行人明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司贵松、钟曹兰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明行非审字第0004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准予强制执行明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征决字(2014)第201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依上述决定,被执行人司贵松、钟曹兰应给付申请人标的款16828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征决字(2014)第201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宗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夏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