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群娥,女。委托代理人马军英,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卫帅,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晓旋,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煜城,男。
上诉人赵群娥因与被上诉人马卫帅、翟晓旋、马煜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5)义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群娥及其代理人马军英、被上诉人马卫帅、翟晓旋(马煜城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马市人民法院(2015)义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赵群娥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琦
审判员 张 玮
审判员 张攀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牛晓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