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8民初164号
原告:龚涛,男,汉族,1969年2月20日出生。
被告:曹正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涛诉被告曹正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涛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龚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 倩 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满苏·哈布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