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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8民初164号

龚涛与曹正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龚涛,曹正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8民初164号

原告:龚涛,男,汉族,1969年2月20日出生。

被告:曹正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涛诉被告曹正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涛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龚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     倩     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满苏·哈布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