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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刑初25号

赵祥兵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赵祥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刑初25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祥兵,农民。2015年8月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辩护人王鑫华,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祥兵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雅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祥兵及本院通知台州市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王鑫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陈列(另案处理)与张某姐夫罗韦两人有多年做“民族大业生意”的经历,陈列在做该“生意”时,花费巨资未得到一分回报,凭其经济实力,难以为继。2011年,陈列联系上罗韦,要罗韦帮忙引资,罗韦则介绍其妹夫张某给陈列认识。当时张某扩展工厂急需大笔资金,陈列即抓住张某这一心理向其介绍“民族大业生意”,称如果能将民族资产解冻,就能得到国家巨额奖励。张某听后非常相信,愿意投资“民族大业生意”,并答应支助陈列在做该“生意”期间的费用,且做成功后,等其公司上市,陈列会分得股份。双方约定后,陈列多次介绍各种“民族大业生意”给张某,导致张某被骗人民币共计190余万元。其中陈列介绍被告人赵祥兵给张某,以要张某投资为由,骗得张某人民币23.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2012年夏天,被告人赵祥兵通过“王建全”(另案处理)认识陈列,知晓陈列背后有老板资助,想从陈列处得到好处。被告人赵祥兵遂谎称自己是廉政办公室工作人员,并出示工作证件给陈列等人看,由陈列转告张某,取得张某的信任,以香港转账一笔巨额资金需要手续费为由通过陈列从张某处骗走人民币3万元。之后被告人赵祥兵又谎称自己认识部队的高级将领,送给陈列、尉兰“将军表”、“将军带”等,通过陈列再次取得了张某的信任,后以内蒙古有挖土工程需要资金,事成之后给予巨额奖励为诱饵,让陈列向张某要人民币20万元。在张某多次要求确认赵祥兵真伪的情况下,陈列未经任何确认,仍要张某相信他,又从张某处骗得人民币20万元,从中截留2万元占为己有,分给赵祥兵人民币18万元。之后被告人赵祥兵又陆续以跑票等各种名义通过陈列从张某处骗得人民币8000元。后被告人赵祥兵切断联系后逃匿。另查明,2015年8月5日,被告人赵祥兵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祥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罪嫌疑人陈列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尉兰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祥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责令退赔,返还给被害人。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祥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20年8月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赵祥兵将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一万八千元退赔给被害人张士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钟兴华

人民陪审员  高 昶

人民陪审员  王巧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屠星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