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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2006号

天津市汉沽广运物业管理中心与胡金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汉沽广运物业管理中心,胡金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2006号原告天津市汉沽广运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东风路23号。法定代表人邵义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文利,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胡金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汉沽广运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胡金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汉沽广运物业管理中心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汉沽广运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