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2006号原告天津市汉沽广运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东风路23号。法定代表人邵义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文利,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胡金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汉沽广运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胡金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汉沽广运物业管理中心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汉沽广运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