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民初114号原告王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学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金玲 来源:百度搜索“”
王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民初114号原告王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学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金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