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恢79号
申请执行人:祝井霞。
被执行人:顾忠凯。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民初字第012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祝井霞与被执行人顾忠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01233号民��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来本院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书面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艺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