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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21执77号

时爱珍与贾五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20-08-10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人格权
当事人
时爱珍;贾五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121执77号 申请执行人时爱珍,女,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清徐县徐沟镇南尹村农民。 被执行人贾五清,男,194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清徐县徐沟镇南尹村农民。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清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并民终字第19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了时爱珍与贾五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贾五清的银行存款397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俊刚

审判员 刘全海

审判员 董 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方 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