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5467-2号原告莫俊红。被告孙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莫俊红诉被告孙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莫俊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8元,减半收取904元,由莫俊红负担。
审 判 长 童华辉
人民陪审员 罗松南
人民陪审员 任锦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理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