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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5467-2号

莫俊红与孙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莫俊红,孙志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5467-2号原告莫俊红。被告孙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莫俊红诉被告孙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莫俊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8元,减半收取904元,由莫俊红负担。

审 判 长  童华辉

人民陪审员  罗松南

人民陪审员  任锦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理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