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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刑初67号

陈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22刑初6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司机。2015年3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8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日0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辽K×××××/辽K×××××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沿海高速公路秦皇岛方向43km+10m处时,撞在前方李某驾驶的冀E×××××/冀E×××××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造成两车及冀E×××××/冀E×××××挂车上货物不同程度损坏、辽K×××××半挂牵引车乘车人谷荣安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秦皇岛支队昌黎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分析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当日,被告人陈某被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就民事赔偿与死者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死者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某供述,被害人李某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体照片,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估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的事实清楚,故对被告人陈某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陈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谅解,有悔罪表现,综合以上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杨红梅

人民陪审员  郭长庚

人民陪审员  陈广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记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