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0882民初152号原告董红旗,男,汉族,1977年3月6日生,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田玲利,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沁阳市第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法定代表人张庄员,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希征,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涛利,男,汉族,1988年6月16日生,住沁阳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负责人姜海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泉生,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红旗与被告卫东风诉被告沁阳市第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涛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红旗于2016年2月25日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红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84元,减半收取3542元,由原告董红旗负担,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缴。
审 判 长 杨 华
审 判 员 訾东东
人民陪审员 杨素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春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