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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669号

张潍凯与马玲、张晔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张潍凯,马玲,张晔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669号

原告:张潍凯,居民。

被告:马玲。

被告:张晔东。

原告张潍凯诉被告马玲、张晔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张潍凯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潍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潍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潍凯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光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朱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