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669号
原告:张潍凯,居民。
被告:马玲。
被告:张晔东。
原告张潍凯诉被告马玲、张晔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张潍凯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潍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潍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潍凯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光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朱萌萌 百度搜索“”
张潍凯与马玲、张晔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669号
原告:张潍凯,居民。
被告:马玲。
被告:张晔东。
原告张潍凯诉被告马玲、张晔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张潍凯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潍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潍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潍凯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光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朱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