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050号原告于法恩。被告青岛市永合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烟青路780附1号。法定代表人姜文文,总经理。
原告于法恩与被告青岛市永合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当事人身份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法恩对被告青岛市永合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全部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国先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妙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