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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湟执字第669号

青海金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封百、魏富兰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海金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苏封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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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湟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青海金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满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辛朝鹏,该公司业务经理。被执行人苏封百,男,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执行标的:20.0301万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金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封百、魏富兰典当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2016年2月26日,被执行人向我院交案款20000元,就剩余案款,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苏封百、魏富兰于2016年5月30日前将案款180301元全部给清,若不能按期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二被执行人自愿将其典当给申请人的位于湟中县多巴镇多巴北街教委家属院20-1号1栋3单元331室房屋腾出,由申请人通过拍卖,用拍卖所得款将案款扣清,剩余拍卖所得款返还二被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5)湟执字第66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景春

审 判 员  梅 丽

代理

审判员  马 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桂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