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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字第1023号

周朝柱与周继业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字第1023号周朝柱与周继业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海民初字第23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事宜,周朝柱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强制将周继业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x号楼x门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海私移字第x**号)过户至周朝柱(身份证号:)名下。周朝柱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涉税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 晓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彦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