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执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协和电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南国,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轩臣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范文翔。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常仲裁字第222号仲裁裁决,该裁决确定被申请人上海轩臣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该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常州市协和电路板有限公司定作费525,663.89元,并以525,663.89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6%计算,向申请人支付利息;承担该案仲裁费12,925元。因上海轩臣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行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常州市协和电路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轩臣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寺支行的银行账户,并于2016年1月28日从该账户内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17,700元。该款扣除执行费人民币8,055.72元后,对余款人民币209,644.28元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协和电路板有限公司申请发还。现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协和电路板有限公司表示,对于剩余债务,因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2015常仲裁字第222号裁决书、(2016)沪02执34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代管款处理单、谈话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名下除已扣划的上述银行存款人民币217,700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证券等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常仲裁字第22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松青
审判员 朱 伟
审判员 袁黎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文如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