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58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弘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樵丹路西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82989591T。法定代表人彭三军。被执行人广东骏仕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贺丰外滩。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02000260971。法定代表人罗永杰。关于佛山市南海区国弘超硬材料有限公司诉广东骏仕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东骏仕陶瓷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弘超硬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27614.7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法:本金320000元,从2015年7月1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负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共1293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弘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51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国土局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586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永嘉
审 判 员 陈文戈助理
审判员 秦绪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彭嘉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