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5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晖,男,汉族,1973年2月22日生,住平桥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宏勤,女,汉族,1961年8月14日生,住平桥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强云,男,汉族,1954年4月13日生,系张宏勤丈夫。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肖军、张晓兵,平桥区明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邓晖因与被上诉人张宏勤、吕强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3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依法受理后,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邓晖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传票也未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4130元,由上诉人邓晖承担。
审 判 长 朱峰
审 判 员 文刚
代理
审判员 姚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