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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民终549号

上诉人邓晖与被上诉人张宏勤、吕强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晖,张宏勤,吕强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5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晖,男,汉族,1973年2月22日生,住平桥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宏勤,女,汉族,1961年8月14日生,住平桥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强云,男,汉族,1954年4月13日生,系张宏勤丈夫。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肖军、张晓兵,平桥区明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邓晖因与被上诉人张宏勤、吕强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3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依法受理后,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邓晖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传票也未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4130元,由上诉人邓晖承担。

审 判 长  朱峰

审 判 员  文刚

代理

审判员  姚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